加州刑事案件流程与步骤(二)
上一篇我们加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探讨了出庭前的几个步骤,这篇文章律师教你庭审需要哪些步骤。
第一次庭审(arraignment)
当警方收集的证据足够,警方会将这些证据转交给检察官,检察官若认定证据足以构成犯罪,就会对嫌犯提起公诉。第一次庭审,是嫌犯被公诉之后首次上庭。
公诉人是检察官,代表的是人民对你提起诉讼。第一次庭审,主要目的是法官要告知你被指控的罪名是什么,以及刑事案件的步骤,并会问你是否认罪。大多数情况下,诉状中指控的罪名和被捕时警察预估的违法(罪名)不一致。比如,很多家暴案件中,警察看到了受害者的伤势,认定你犯了重罪,但检察官看了证据之后,很有可能指控为轻罪。在第一次庭审中,法官会当众宣读公诉状,问你有无财务能力聘请律师。如果你没有能力,法官会指定一个公辩律师(public defender)作为你的辩护律师。
如果你在第一次庭审前已经聘请了律师,法官会问律师是否向你解释过诉状里的指控,你的权利以及庭审程序。律师会告诉法官,免掉当庭宣读公诉状,免除快速审判的权利(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任何嫌犯在被起诉后都有要求快速审判(speedy trial)的权利),并替你对公诉状做出回应:不认罪(not guilty)。
在酒驾、药驾案子里,法官必须另外向被告宣读一个警告:“酒精或药物之影响大大降低你安全驾车的能力。因此,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驾驶对人命极其危险。如果你继续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驾驶,造成他人死亡,你会被指控谋杀罪。特此告知!”这个告示将记录在案,一旦再犯,造成他人丧命,你将被指控谋杀,而这个警告将成为谋杀案的证据之一。
交换证据(discovery)
在初次过堂(提审)过后,检方和被告方将会交换证据,法律上称为“discovery”阶段。被告可能会被限制与谁接触以及联系,但是律师不会有此限制。因为法律要求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并不会因为出庭作证而受到威胁。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庭审前的动议(motion),包括撤诉(dismiss),驳回案件(withdraw),或者禁止在审判中使用某些证据(motion to eliminate)。
重罪案件中,法官会举行初步听证会(preliminary hearings)。在初步听证会上,法官将决定检方收集的证据是否足够支撑被告所指控的罪名。如果法官认定证据足够,被告将进入认罪协商或正式审判程序。
正式审判(Trial)
每个刑事案件的被告有权选择陪审团(jury)判定其有罪或无罪。因此,在审判之前,被告需要决定是否由陪审团审判(jury trial)或法庭审判(bench trial)。在刑事案件里,陪审团是由12名随机的美国公民组成。通常,被告或其律师会选择陪审团审判,而非法官审判。法官判案一锤定音,但是陪审团毕竟是12个具有不同思维思想的人,对证据分析看法不同,所以标准不一。有时,也有可能辩护律师建议没有陪审团听取证据判案 。
在被认定有罪前,任何一名被告,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都是无罪的。检察官有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标准是“超出合理怀疑的有罪证据”(beyond reasonable doubt)。检察官需要说服12名陪审团成员,让他们在听取了检察官的举证后,以及辩护律师的辩词后,一致认为被告有罪,被告才会被定罪。如果有一名陪审团不认同,那么被告就不能被判为有罪。被告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且不能因为其保持沉默而认定其偏向有罪。
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无罪,被告将被无罪释放(acquittal),并且将永远不得因同一罪行再次受审,这被称为“双重审判风险” (double jeopardy)。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被告是无罪的,其逮捕和无罪释放仍将在被告的个人记录中保留。如果被告被错误地逮捕和指控,并且不想留刑事记录,则必须在正式庭审之前确定被告的清白。
如果被告被判有罪,被告将被判刑。
认罪协定(Plea bargain)
认罪协定(plea agreement/plea bargain)在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与检察官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认罪协议允许被告有机会选择,让自己最后遭到起诉的罪名,比原先所受的指控为更轻。认罪协定可以看作是一个与检方签订的“合约”,合约的条款都是可以商量,“讨价还价”的。这是一种解决司法资源的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将司法资源用于其他更有争议的刑事案件中,以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认罪的罪犯同时得到了较原罪行轻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然而,认罪协定也有其弊端。美国联邦法院法官Jed Rakoff 写过一篇文章《Why Innocent People Plead Guilty》,里面提到了检察官权力之大,控制了认罪协商导致全美220名囚犯中,有两百万人是接受了控辩交易而被判刑的。保守估计也有两万人是清白的,但是迫于检方压力,以及庭审的不确定性,认了较轻的,但是自己完全没有犯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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