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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有关仇恨犯罪法律在刑法典第422.55、422.6、422.7和422.75节有相关规定
刑法第422.55节定义仇恨犯罪一般基于受害人以下特征:残疾,性别/性取向,国籍,种族/民族,宗教,或某项团体特征。
刑法422.6节中规定犯下仇恨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行。
在加州法律下,仇恨犯罪是一项轻罪。该罪行的处罚包括: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和/或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法官有权授予被告轻罪或简易缓刑 (summary probation),以代替坐牢。
当然,如果一个人犯下了额外的罪行,并且该罪行也是一起仇恨犯罪,那么被告可以被重罪起诉,并处以最长三年的监禁。
一些仇恨犯罪的例子包括:
1. 一座当地的清真寺遭到不明身份人士的涂鸦和破坏。涂鸦中充满了针对穆斯林的仇恨言论和威胁。一般此类事件会被定性为针对宗教群体的仇恨犯罪。
2. 一对同性恋情侣在公园散步时遭到一群青少年的恶语相向和身体威胁。他们的言语中充斥着反同性恋的侮辱和仇恨言论。此事件也将会被定性为基于性取向的仇恨犯罪。
3. 一名亚裔女性在商店结账时遭到另一名顾客的种族主义辱骂和身体威胁,被指责为疾病的传播者。这种行为一般被归类为基于种族和民族的仇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