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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刑法典》第 148 条 PC 规定,故意抵抗、拖延或阻碍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或紧急医疗救援人员是犯罪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拒捕罪(Resisting Arrest)。拒捕罪是一种轻罪,最高可处县监狱一年监禁和最高 $1000 的罚款。
以下行为均构成拒捕:
与试图戴上手铐的警察斗争
当警官闪灯要求某人靠边/停车时拒绝停车
在救援人员试图为受害者提供援助时对其嘲弄
在讯问期间向当局提供虚假信息(如假名)
干扰和阻碍警务人员前往犯罪或事故现场
阻碍当局会见与犯罪相关的证人
试图干扰警察监视嫌疑人的活动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拒捕罪的范围较广泛,包括嫌疑犯本人抵抗执法部门对其实施的合法问询或抓捕以及妨碍执法部门对他人实施问询和抓捕,后者也常被称为“妨碍司法”。
注意:仅仅在执法部门执勤时对其进行拍照或录音或录像,并不能被指控为妨碍司法。
拒捕罪的常见法律辩护包括:
被告不是有意拒捕
被诬告
被捕理由不正当 (即被告在被捕之前无任何证据或迹象表明被告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