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美国加州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介绍
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审前程序,审理程序(Procedure During Trial),和审后程序(Procedure After Trial)
一、审前程序(Procedure Prior to Trial)
1、控告(Complaint)
2、逮捕(Arrest)
3、登记(Booking)
4、在治安法官前初次聆讯(Appearance before Magistrate - after Arrest)
5、预审(Preliminary Examination)
6、起诉(Filing)
7、传讯(Arraignment)
8、被告人答辩(Plea by Defendant)
二、审理程序
1、选定陪审团(Jury Selection/Voir Dire)
2、开场陈述(Opening Statements)
3、起诉方举证(Presentation of Government’s Case)
4、辩护方举证(Presentation of Defendant’s Case)
5、终结辩论(Closing Arguments)
6、指导陪审团(Instructing the Jury)
7、陪审团评议(Jury Deliberations)
8、判决-有罪或无罪(Conviction or Acquittal)
三、审后程序
1、量刑(Sentencing)
2、上诉(Appeal)
四、特权
特权是英美普通法上一条传统的证据规则,享有特权者可以拒绝提供证言或者阻止其他人对同一事项提供证明。建立特权规则的目的,旨在保护特定的关系或利益,这些关系或利益从社会考虑比有关证人可能提供的证言更为重要。
五、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
证据种类是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而作的分类。在美国证据法上,证据主要有四种,即实物证据(real evidence),书面证据(documentary evidence),证人证言(testimonial evidence)和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
六、意见证据和专家证词
在美国证据理论上,意见是指从观察的事实中得出的推断,而推断则是从被证明的事实中得出的合理联系。关于意见证据的一般原则是,意见证据不能采纳,证人只能对其亲身体验的事实作证。从证人作证的诸事实中归纳出结论是陪审团的职能。判断证人的陈述是不是“意见”,并不看证人是否使用了诸如“我认为”或“我相信”这类表述,而是根据该证词的内容来确定,看其属于证人个人的观察还是从中作出的推断或结论。
关于专家证人意见的作用,一般规则是:陪审团并不必须接受专家证人的意见,即使在没有反驳的情况下,只要有理由不接受。
七、传闻证据规则和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是美国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规则是:如果一项陈述是传闻,那么该证据必须基于对之提出的适当异议而排除,除非它属于若干传闻规则的例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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